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中有明确规定,禁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,实行风险代理收费。
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,自然也是有原因的。
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风险代理,那么代理人就可能为了拿到钱,做出一些违背律师规范,甚至违反法律的事情。
比如,帮助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等等。
虽说刑辩律师的职责,是让被告人,也就是自己的当事人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,但毕竟“财帛动人心”。
如果审判结果跟自身利益直接挂钩,那么谁也不能保证在巨大利益面前,律师是否还能保持本心不变。
人心是经不起考验的。
所以干脆禁止这样的行为,将风险和一些不好的可能性,扼杀在摇篮里。
这是法理角度的原因。
其实从律师自身角度出发,他们往往也不愿意在刑事诉讼中实行风险代理。
<更多内容加载中...请稍候...
本站只支持手机浏览器访问,若您看到此段落,代表章节内容加载失败,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模式、畅读模式、小说模式,以及关闭广告屏蔽功能,或复制网址到其他浏览器阅读!
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!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,请尝试点击右上角↗️或右下角↘️的菜单,退出阅读模式即可,谢谢!